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致公简介 >> 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章程 (1)

2007-08-14 18:55:12  作者:中国致公党  来源:中国致公党  浏览次数:43  文字大小:【】【】【
简介:中 国 致 公 党 章 程(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 ...

中 国 致 公 党 章 程
(中国致公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2月14日通过)

总 纲

  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

  中国致公党由华侨社团发起,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长期以来,本党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而奋斗,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斗争。1947年5月,本党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进行改组,从此走上了同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共同奋斗的道路,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新中国,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亲密合作,热爱祖国,致力为公,团结奋进,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优良传统。

  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致公党是与其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是参政党崇高的政治责任,本党将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

  中国致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的职能,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团结全体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及海外侨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中国致公党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

一、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积极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为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三、紧密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本党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维护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及海外侨胞的正当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协助和督促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五、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和党员与海外联系广泛的特点,积极开展对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推进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引进工作,团结一切积极力量,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努力。

六、积极组织和参加对外友好、民间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肩负起时代赋予本党的光荣使命,全党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努力把中国致公党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参政党。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履行本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要求加入本党,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入党申请表,两名党员介绍,经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或以上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必要时,中央和省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应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培养。

第四条 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和本党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3.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党的活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
  4.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廉洁奉公。
  5. 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6. 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7.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在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在党内,有权批评党的各级组织、干部和党员,有权向上级机关直至中央,如实反映任何组织、干部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
  4. 对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决议和决定未改变前,仍必须坚决执行。
  5. 在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党组织协助解决。

第六条 党员迁往异地居住时,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如迁居至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请求原地方组织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与新居住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党员在本职工作和党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地方各级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可报中央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劝其退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十条 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如属违反政纪或触犯刑律者,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时间为一至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并已被撤销处分后,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对中央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处分党员时要实事求是,要有确凿的证据;讨论处分时,应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进行申辩。党员对组织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组织直到中央提出申诉,有关组织必须负责受理。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系统包括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央组织是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区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1.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委员会。
  2. 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
  3. 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
  5.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6. 党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并及时处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认真接受党内的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以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成员,如因特殊原因,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免。筹建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第十七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成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成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三届。在任期中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组织的建立和变更,由上一级组织审核,并逐级呈报中央批准。

第十九条 在尚未成立省级委员会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设中央直属的组织。

第二十条 组织发展应坚持以归侨、侨眷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1. 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并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3. 修改并通过本党章程。
  4. 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的工作,对外代表本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2. 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并决定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选举中央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常务委员人选中选举中央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该届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是中央的决策机构,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领导全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免。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主席会议任免。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在中央机关中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和补选中央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1] [2]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更多

· 中国致公党第十三届中央...
· 致公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
· 中国致公党中央历届主席
· 洪门故事

推荐文章

更多

· 中国致公党第十三届中央...
· 致公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
· 中国致公党中央历届主席
· 洪门故事
· 司徒美堂与中国致公党
· 孙中山的革命活动与中国...
· 陈其尤与中国致公党
· 孙中山先生的华侨情(选载)
· 鄂州致公党机构简介
· 致公党地方机构

热点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