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 选举产生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 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 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数少的地区不设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人选中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事项,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和补选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小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五人以上可建立支部。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单位、行业、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总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小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设立直属支部、直属总支部和直属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党小组选举组长一人,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分别由支部、总支部、基层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别在支部委员会委员、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基层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后,均需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
-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
- 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开展各项活动。
- 积极引导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围绕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和维护安定的积极作用。
- 组织党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为本党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建议。
- 组织党员定期过好组织生活,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 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 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 吸收党员,收缴党费。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四十一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为了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四十二条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培养一批中青年干部,以推进新老合作交替。
第四十三条 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 热心本党工作,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 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 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批评与监督。
- 牢记为人民服务、致力为公的宗旨,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干部必须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考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